员工自杀单位是否应发抚恤金

丈夫赖光煌半年前的自杀,让谢伟玲和两个孩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在这一家人最需要经济援助的时候,丈夫的原单位——广东胜利宾馆却拒绝按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规定向家属发放救济金和抚恤金,这让谢伟玲很是不满。6月2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员工自杀应不应该算是“非因公死亡”。
妻子:丈夫等待续签劳动合同期间自杀
谢伟玲向记者表示,丈夫是在等待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间自杀的,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压力是丈夫自杀的直接原因。
赖光煌是佛山南海人,与妻子谢伟玲育有一女一子,家庭原本和乐美满。他从1997年6月起就在广东胜利宾馆中餐部职工饭堂工作,一直与宾馆签有劳动合同,并有社会保险,工作生活相对稳定。
去年底,因其劳动合同将在12月31日到期,赖光煌开始与单位协商续约事宜。据谢伟玲说,12月11日,赖光煌接到了胜利宾馆下发的《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天到宾馆人事部递交签了名的通知书回执,但却得到“等通知再来签合同”的答复。之后几天,赖一直没有接到续签合同的通知,18日下午4时,谢伟玲买菜回家后发现丈夫赖光煌已在房间里用衣服上吊自杀。
“没有接到胜利宾馆的通知去签合同,使他连续几天失眠。”谢伟玲认为,丈夫赖光煌是因为胜利宾馆没有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承受不住可能失去工作的心理压力,才选择自杀的。而在丈夫死后,宾馆方面还不给予相应的待遇,实在让人心寒。
丈夫死后,谢伟玲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要求胜利宾馆给予丈夫“非因公死亡”待遇,发给家属合共50700元的经济补助,却遭到宾馆方的拒绝。
今年2月17日,谢伟玲向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判定胜利宾馆发给丧葬补助费、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50700元。
企业:自杀不能简单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胜利宾馆办公室负责人莫主任在接受采访时称,首先,不能说劳动合同的事是赖光煌自杀的原因。当时宾馆人事部已经确认收到赖光煌《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说明赖光煌已经了解宾馆愿意与他续签合同的意愿,而让他回去等通知,是因为宾馆希望能在同一时间与一批员工签合同。因此,赖光煌自缢死亡的原因与谢伟玲所说的并不相符。
莫主任向记者表示,在得知赖光煌自缢身亡的消息后,第二天一早,他就带着宾馆的工会主席等到了赖家,给了谢伟玲1000元的慰问金。后来考虑到谢伟玲一家生活困难,工会又给了1万元的慰问金,可以说已经尽了最大的帮扶责任了。
至于谢伟玲提出的按照“非因公死亡”的标准给予补偿,宾馆方面认为赖光煌的自杀行为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的范畴,不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
宾馆负责人称,法律上对非因工死亡的定义模糊。员工自杀是个人行为,当然不属于因工死亡,但也不能笼统归入非因工死亡范畴。“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能笼统地只划分为因工和非因工死亡吗?”况且企业已给了家属一定数额的慰问金,尽了道义上的责任,若再支付高额待遇是不合理的。
“员工出于自身原因自杀也要企业支付高额抚恤金,这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莫主任称,目前员工内部对这件事都议论纷纷,给宾馆的经营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律师认为:法规上把死亡划分为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并无不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因而赖光煌自杀就只能属于非因工死亡,应该得到非因工死亡待遇。
劳动者非因公死亡,企业支付家属的补助费用,本身是一种慰问。而自杀行为对于死者家属而言,确实会在生活和精神上造成很大刺激和伤害,因此企业对于自杀职工的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既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我国扶危济困的传统思想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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