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王某在银川市某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上干活,晚上加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返回住处时,被一辆轿车撞伤。受伤后王某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被拒绝。11月16日,记者了解到,王某于日前一次性拿到了14万元的赔偿款。
2010年5月29日,王某受包工头邱某雇用,在北京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上干零活。2010年7月12日,邱某安排王某和另一工人何某晚上加班清扫楼层。当晚11时30分加班结束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工友何某从工地返回住处,行至北京路与进宁街交叉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倒。肇事司机将二人送往医院的途中将二人推下车,后二人被出租车司机救起并送往医院。事发当晚,王某即报警,交警虽根据路口监控设备找到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但是经确认该轿车属套牌车。
在找肇事司机索赔无望的情况下,王某来到了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寻求帮助。在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的帮助下,2010年9月16日,王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但该公司却否认和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又于2010年11月29日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庭上,援助律师出示了通过调查所取得的有利证据。在铁证面前,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认定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宁夏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4月12日,市人社局根据该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书,最终认定王某所受之伤为工伤,银川市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历经1年半时间后,日前,王某和北京某公司宁夏分公司最终达成调解意愿,由该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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