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5月,刘某的弟弟早晨去工厂参加调度会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于是,刘某向派出所报了案,并找到了工厂。可工厂的领导说,一直都没有看到刘某的弟弟,并且已经停发他的工资和一切相关福利。刘某认为,弟弟是在去参加单位调度会的过程中失踪的,工厂应该负责,而且弟弟的失踪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刘某的弟弟在上班途中失踪属于工伤吗?
「法理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此案例中,刘某弟弟的失踪原因尚不知道,是在去参加单位调度会的过程中失踪,还是优于其它原因失踪。故此无法断定是否属于法定工伤情形。如果查明确实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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