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上级领导借款,如果提前说明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就不应算作为“公司欠款”,但是前不久某公司一员工向领导借款却在辞职时被扣下了3个月的工资,以作偿还个人欠款。为此,员工不服找到劳动部门请求补发工资。
2007年5月至2011年7月,张某在塘沽某单位任技术工人一职。由于张某的技术过硬,工作又认真负责,故单位领导也很器重他。2009年,张某因为家里出事,故先后向单位领导李经理个人借款3万元人民币。今年5月,张某因与单位领导发生争执,欲打算辞职。但张某尚且欠李经理20000元欠款未还。单位得知张某要辞职之后,几经挽留,但张某的心意已决,答应单位工作至今年7月。单位领导非常气愤,认为张某忘恩负义,于是以还李经理的欠款为借口扣发了张某5月至7月份的工资,共计15000元。张某辞职后少领了三个月的工资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故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工资。
律师说法:
中岳律师事务所潘玉华律师说,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补发他三个月的工资,公司以张某欠李经理债务作为理由扣发其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张某尚且欠本单位李经理部分欠款,但在借款之初,李经理是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的,所以,这笔借款也不能算作是公司欠款。工资和个人借款是两码事,两件事的法律关系、性质也大不相同,因此不能互相抵偿。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