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小纪到一家装修公司工作,单位没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底,因为一笔业务纠纷,公司下了一个通知,把我给辞退 了。”5月31日,小纪告诉记者,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一直很勤奋敬业,经常加班,“我觉得特别不平衡,就提出赔偿要求。”没想到,公司老板答复他说,“不就是11 个月的双倍工资吗?给你就得了!”
“很多用人单位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底应该支付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问题上存在着认识误区。” 5月31日,大连市劳动法专家、曾为市民无偿代理几百起劳动纠 纷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尹学林告诉记者,他研究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20余年,发现不少人对具体法条存在着认识误区,其中“双倍工资最 多支付11个月”就是一个典型的误读。误读的不光有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甚至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
“最多支付11个月”从何而来?
尹学林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款规定的用人单 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这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是这句话,成为 很多用人单位甚至是法律工作者认定“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的依据。
《司法解释(三)》作明确解释
记者登录网络,发现“双倍工资到底支付多长时间”是法律界争论的一个焦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资双方之间已无需再另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另外的双倍工资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是11个月,即从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直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尹学林表示,法律界的这一争论随着今年1月《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典型案例裁判理由》的出版有了定论。书中收录了一个与小纪遭遇相似的案例:冉某自2008年1月在某酒店工作,至2009年5月被辞退,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酒店未与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08 年2月至2009年5月共计16个月的双倍工资。此案例有力地驳斥了“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之说。
“双倍工资”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小纪应该获得从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共计33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尹学林表示,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并非要处罚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其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醒用 人单位不要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逃避社会保险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样做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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