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侵犯名誉权也有被诉风险

由于缺乏法律常识等原因,同事之间有意无意引发的侵犯名誉权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诉讼。以下三个典型案例,或许会对您更好地融洽与同事之间的关系有所帮助。
开玩笑“过火” 侵犯名誉权
【案例】郭芹与肖梅同属一家公司文员,并在同一间办公室上班。2010年10月9日,肖梅的男友来找肖梅,正好肖梅不在,平时爱开玩笑的郭芹随即想到借机作弄一下肖梅,遂假装不知是肖梅男友,闲聊时多次提到,肖梅脚踏多只船,进行多角恋爱;时有大款前来接她,关系肯定不正常;在办公室上网聊天, 与一些男性言语暧昧等等,希望能好好劝劝肖梅。
当晚,忍无可忍的肖梅男友在大庭广众之下,和盘托出了这些内容,并宣布与肖梅分手,不仅大家哗然,肖梅也受到了严重刺激。
【点评】法院判令了郭芹为肖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名誉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 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 条指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郭芹出于玩笑,但毫无根据的诽谤,已降低肖梅的社会评价,甚至造成了肖梅受到严重刺激的后果,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传同事隐私 侵犯名誉权
【案例】徐燕与林晶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在同一家公司任职。因竞争的存在,双方关系日益僵化。
2010年11月,由于公司想在她们之间选拔一名部门主管,彼此更是互不相让。为击败林晶,徐燕突发奇招:在公司上下散布林晶在大学期间曾与两名男同学同居,并均已为对方怀孕,多次堕胎。从而导致大家认为林晶生活作风极不检点,纯属“烂货”,纷纷颇有微词。虽然情况属实,但仍使林晶无法面对领 导、同事的指指点点,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整日以泪洗面之后,被迫黯然离职。
【点评】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自己的私人生活,包括本人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性生活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等。林晶在大学与男同学同居、怀孕、堕胎等秘密,明显具备了该特征。
与隐私相对应,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的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徐燕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贴同事小字报 侵犯名誉权
【案例】王芳由于患病,曾向同事李芸借钱医治。后李芸因购房,多次向王芳催过,但王芳因无力支付而未还。
2011年1月7日,王芳穿了一套别人送的新的名牌、高档服装上班,不知实情的李芸遂认为她有钱挥霍,故意不还款。一气之下,写下小字报,并打印了五份,分别在公司主要通道张贴,称:王芳有钱不还债,是十足的“老赖”,建议凡借过钱给王芳的人应团结起来收债,凡王芳再借钱治病应坚决拒绝。由此导致王芳的名誉一落千丈,王芳也受到精神打击,病情加重。
【点评】许多人认为王芳欠款不还属实,事出误会,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李 芸的行为具备了该构成要件,其与王芳受损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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