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安徽姑娘小贾来到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保姆工作。在三个月的工作中,公司一直未与小贾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小贾根据公司的安排,已先后到两户人家从事保姆工作,并且家政公司按月支付了小贾工资。
前不久,小贾在一男雇主李某家遭遇性骚扰,小贾极力反抗,被雇主打伤。随后小贾报了警,公安机关对李某处以治安拘留。经鉴定,小贾受伤严重,医疗费用近万元。小贾向家政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小贾无奈之下到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认为,小贾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便家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向小贾按工伤赔偿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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