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某2009年8月到某石材厂从事上料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丁某骑电动车行驶时与对面行驶的大货车相撞,当场死亡。2011年5月,丁某之妻在与石材厂协商赔偿金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请求石材厂支付丧葬补助金1000元;支付丁某之妻困难补助金每月360元至其死亡;支付一次性救济金25484元;支付未与丁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
争议焦点:
丁某的亲属有权申请追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案情评析: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劳动争议仲裁委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二倍工资申请应得到支持。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等,包括二倍工资均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既然二倍工资属于丁某的合法收入,那么,丁某之妻就有权提起申请。石材厂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二倍工资的申请不予支持。理由: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案中,丁某已死亡,追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一方主体已消失,也就是说,丁某的诉讼权已随着其死亡而消失。第二,用人单位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的基础上,劳动者不需任何付出而得到的间接收入,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靠自己出卖劳动力而应得到的直接收入。也就是说,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权是潜在的,是可以不发生的,只有劳动者本人主张时才必然发生。因此,丁某之妻是没有权利提起申请的。第三,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的,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的一倍实属于一种惩罚性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确切地说,应是一种罚金,而作为罚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继承,因此,丁某之妻申请的石材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与 《劳动法》相比,增加了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条款。从立法的本意上看,其意是规范、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及劳动关系。在加大经济处罚的基础上,致使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要和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二倍工资”一词,是2008年在《劳动合同法》中提出来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二倍工资”的属性。对本案案例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对此类案件处理时,只能仅凭自己对条文的理解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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