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应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

张某系某服装公司员工,一直在公司产品销售专柜所在的商场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约定每月工资为1560元。2010年7月,张某以服装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10年2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15805元。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在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原来,虽然双方对工资有约定,但2010年2月至2010年6月,加上销售提成,张某实领工资为15805元。因此,张某要求以这个实际收入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
但服装公司认为,张某为公司临时工,非正式用工,不应对他支付双倍工资。即使支付双倍工资,也应按照约定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应包括销售提成与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该规定未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从提成具有奖励性的特征看,其应属于奖金类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入张某的工资基数。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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