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总监因没签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败诉

案件回放
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今年39岁的韩立,2009年9月11日来到郑州西郊紫雅服饰公司工作,担任人力资源总监,每月工资大概1万元。
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招聘新人,并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统筹等。
在此期间,双方合作良好,公司按约支付韩立的工资。2010年,韩立离职不久,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司职人力资源总监的韩立,以其在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紫雅服饰公司索要双倍工资。
“9个月,共11万余元。”遭到拒绝后,韩立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得支持。
仲裁委员会认定,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双倍支付工资,不管他是公司的一般员工,还是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抑或是公司的经理。
扣除已经发过的工资,仲裁委最终裁定紫雅服饰公司支付韩立9个月的一倍工资,共113220元。
一审判决
证据不足,驳回双倍索赔要求
对于仲裁委的裁定,紫雅服饰不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韩立的起诉。
他们说,韩立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角色特殊,其岗位职责就包括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其自己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员工社会统筹等工作。
而韩立却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其没签订合同,责任完全在于韩立本人,公司不该承担责任。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驳回了韩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证据不足。
以案说法
劳动者不愿订立合同
公司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若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公司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那么,韩立是故意不签合同,还是因工作过失忘签了?
如果是故意不签合同,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而非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条例没有进一步明确,若公司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韩立是因过失而忘签订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自己未履行义务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即韩立自己的过失,不能要求紫雅服饰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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