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有没有加班费?

朱×柱(化名)2007年被聘为某软件公司总经理。后来,由于他严重违纪,公司决定免除他的职务,解除劳动关系。朱×柱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每周星期六加班向公司索赔。
【案件回放】
朱×柱(化名)2007年3月20日起开始担任某软件公司总经理,年薪30万,其中20万的20% 转为公司股份,年底分红。
作为软件公司总经理,朱×柱在高收入的同时,工作强度和压力也很大。虽然年近五十,他依然像年轻人一样加班加点。任职以来,每周星期六均正常上班。
2008年11月,软件公司指朱×柱严重违纪,决定免除他的职务,随后书面告知他:11月底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从2008年12月1日起不再回公司上班。
朱×柱不服,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朱×柱称:
1、软件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十个月的双倍工资83330元;
2、要求公司支付星期六加班费13793元;
3、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33元。
软件公司辩称:一、朱×柱被公司聘为总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其本人不配合,与公司无关,因此公司无须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二、朱×柱所在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劳动部门2007年5月15日《关于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及朱×柱本人学习该文件的签到表,因此其要求加班费没有依据。三、朱×柱严重违纪有事实根据,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因此无须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一、软件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朱×柱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83330元。
二、驳回朱×柱其他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朱×柱自入职软件公司以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从事公司安排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款的规定,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软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员工的过错。因此,软件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朱×柱双倍工资。
二、劳动者严重违纪,单位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非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软件公司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行为并未违法。因此,对朱×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公司在高管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由其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不存在加班问题。
朱×柱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获得了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朱×柱要求支付星期六加班费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可以为高层管理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一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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