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莫入带薪年休假误区

为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然而,许多劳动者的休息休假乃至补偿权益却往往被侵害,究其原因,除用人单位的恶意外,主要还在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认识误区。以下案例,也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启动休假 用人单位应主动安排
【案例】至2011年1月,宋丽已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两年。期间因公司经营红火,加之没有合适的人员顶替其工作岗位,宋丽虽几次想休年休假,但因担心会给公司带来不便,也怕领导不会批准,而一直未能开口。
11月5日,宋丽要求公司支付未休5天年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宋丽未要求过休年休假,公司也不存在不让其休假,当属宋丽已自动放弃。
【点评】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也就是说,年休假并非只有劳动者提出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否则就必须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处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换了单位 工龄不必重新计算
【案例】尚红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年,于2011年3月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两个月后,尚红提出休10天年休假。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尚红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故只能给5天。尚红无奈,只得服从。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即就换了工作单位的员工,其年休假天数无需重新计算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且在原单位当年已部分休过年休假的,在新单位仍可按规定继续休年休假。只不过需要按规定折算: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然,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提前解约 也能获未休假报酬
【案例】2010年4月,欧阳芙蓉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底,欧阳芙蓉因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而书面向公司提出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提前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欧阳芙蓉要求公司支付一直未休年休假的报酬,但被拒绝,理由是合同并未到期,而欧阳芙蓉却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该举妨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也带来了一定损害。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这里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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