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建立起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一项福利,工作满一年休年休假已为大多数员工所知晓,由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年休假时间的长短是根据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认定?成为顾问单位人事经理经常咨询的问题。

一、何谓累计工作时间

在国务院的法规中,对本单位工作期间用的是“连续工作”,对非本单位工作用的是“累计工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依照这一规章,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包括失业、个体或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雇佣或劳务关系。

二、累计工作时间是否等同于连续工龄

令人奇怪的是,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采用人们熟知的连续工龄确定年休假天数,而是提出了一个模糊的概念“累计工作时间”,既然不是连续工作时间,从字面上讲,累计就是相加,就不考虑中断,而连续工龄则考虑中断,这两个概念计算出来的年休假长短是明显不同的。

三、累计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如何认定?

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单位人”,人人有一份人事档案,累计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都很好认定,但劳动合同和社保制度的建立,人的流动性加大,谁能证明你在某一单位工作多少天,多少年,连续工龄认定谁说了算,总不能就根据自己填写的简历就认定吧!

现有规章中有连续工龄认定程序,但这种认定只是作为职工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依据,不适用于年休假。本人认为,目前阶段能作为连续工龄以及累计工作时间认定比较公允的依据是社保缴费记录。

社保缴费记录中如果都是单位缴费,连续工龄和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比较简单,但如果跳槽后没有马上找到工作,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了一段时间,问题又来了。

四、跳槽后工龄如何累计和连续

很少有人骑马找马马上成功,上个月离职下个月就由新单位续保,如果自己在个人窗口缴费几个月,会给计算连续工龄和累计工作时间带来多大影响呢?

依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只要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间都可以累计,个人窗口缴费时间对累计工作时间影响不大。但如果按“连续工龄”确定年休假,则一旦在个人窗口缴费,则产生工龄中断,就不能连续,要重新计算了。比如你在某一单位工作九年半中途跳槽,半年后找到工作,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到新单位一年后你可以休年休假10天,按连续工龄计算则只能休五天。

五、结束语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但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解释,笔者提出现阶段认定累计工作时间,应按社保缴费记录作为依据,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采用单位累计方式计算累计时间而不是用连续工龄确定休假天数,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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