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颁发了经与工会协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余×安(化名)没请假,外出“走穴”7天,酒店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余×安(化名)是某中外合资酒店动力部配电房的电工。
或许余×安是技艺优秀吧,酒店一下子与他签订了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几个月后,酒店颁发了经酒店与工会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1)无故旷工连续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酒店未颁发《员工手册》前,余×安曾在外为一个建筑公司干过私活一周,但公司未予追究。余×安尝到了甜头,当最近又有一个建筑公司找他,临时雇用他到一个工地做几天电器安装工作时,觉得又是一次捞取外块的机会,自己不能放过。于是,在和建筑公司老板谈好收费标准后,便一口答应下来了。
不过,让余×安没想到这一次“走穴”,居然丢了自己的饭碗:解除劳动合同!
余×安由于承揽了建筑公司的私活后,在建筑工地一连干了7天,也没跟酒店请假。余×安以为回到酒店后做个检讨也就过去了,态度诚恳地写了一份很长的《书面检查》。但没想到,一个星期后,酒店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对余×安的无故缺勤给予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余×安不服,认为酒店仅依据酒店内部的规章制度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余×安明知故犯,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酒店解除其劳动合同合理合法,驳回余×安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呢?
无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其法律规范均是经过抽象总结的。一般来说,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宏观,要使其落实到具体的劳动关系中,还必须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将其细化、具体化。因此,企业在组织、管理生产活动中,常常会依据国家的法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比较系统、规范的供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通常包括技术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日常劳动纪律和其他各项制度等。
对用人单位来说,法律有原则规定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法律原则具体体现在企业规章中;法律有明确的标准性规定的,制定企业规章应遵从该标准规定;法律授权企业制定规章的,应按法律授权,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企业规章。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常被一些企业称为“厂规厂纪”,这是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的一种行为规范。同样,企业规章制度也是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对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和职工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它是企业对职工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手段和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酒店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禁止员工旷工,并规定员工无故旷工连续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其劳动合同。余×安为了干私活,连续旷工7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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