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无效!

员工党×岩(化名)发高烧39.5度,将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传真给公司请病假。公司认为传真请病假无效,按公司《劳动规则》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连续缺勤三天属于严重违纪。解除了党×岩的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一天早上,某私营公司员工党×岩(化名)突然发高烧39.5度,其哥哥搀扶着他,赶紧来到附近医院的急诊室。
医生为党×岩治病后,为他开具了三天的《病假建议书》。
回家卧床休息的党×岩,猛然间想起要跟公司请病假,遂将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传真给公司,向公司请病假。
当时,公司对党×岩的做法并没有明确答复。
三天过后,当党×岩病愈回公司上班时,却意外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以党×岩未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病假证明,无正当理由缺勤旷工三天。根据公司《劳动规则》中“职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连续缺勤三天以上(含三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通知党×岩,公司已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拿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党×岩十分委屈,向公司人事经理质问:“我是用传真将医生开出的《病假建议书》传给公司的,为什么说我没有请假?”
“传真请假不算数,你为什么当时不直接就把病休单的原件交给公司?”人事经理反问。
“我家离单位路途遥远,平常上班坐车需要两个小时。”党×岩解释:“我当时发烧39.5度,这种身体状况不可能特意到单位来请假。再说,公司也没有规定请假要采用什么样的程序。而我用传真请假也是一种请假方式呀。”
“的确公司制度里没有规定请假程序。”人事经理继续说:“但是传真过来的医院病休证明,是很难判断它的真假的。”
听到这里,党×岩从兜里掏出病休证明原件,递给人事经理:“不相信你可以去医院核实,如果有假,别说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了,就是给我再重的处罚我也接受。”
“我现在相信你的病休证明是真的,但当时公司没有见到原件,是不能认可的。”
无论党×岩怎么解释,人事经理仍然认为企业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错。
无奈,党×岩于第二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经仲裁庭审理,认定党×岩病休证明真实。公司解除党×岩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公司《劳动规则》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过协商,也没在公司内向员工公示,制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程序建立的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公司《劳动规则》中“职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连续缺勤三天以上(含三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党×岩无约束力。党×岩确因病不能到单位递交病情证明,而向公司及时传真了相关的病情证明单申请病假,应视为履行了劳动者请病假的一般手续。至于党×岩以传真方式向公司请病假,公司未作明确答复。党×岩在得不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虽略有不当,但因双方未约定在哪些情况下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加之公司也未告知党×岩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因此以严重违章解除党×岩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有职工民主参与。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另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既然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知。因此,用人单位对制定规章制度应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未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还应注意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人性化管理)。如确因患急病,不能及时提供病假请假单的,可事后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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