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旺(化名)就职于某玩具公司,因为生产需要,将他从同一车间A生产线调至B生产线,工资待遇、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王×旺拒不服从调岗,以公司未与其平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诉。
【案件回放】
王×旺(化名)就职于某玩具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
2008年3月,玩具公司因为生产需要,将王×旺从同一车间A生产线调至B生产线,其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更。
离开了一班熟悉的老乡,王×旺很不高兴,找了一大堆理由,推三推四,拒不服从调岗。
人事部经理对他说:你技术不错,将你从A生产线调到B生产线,是把你当生产骨干使用的,你不去就傻了。
王×旺不相信公司对自已有这等好事,在一班老乡的七嘴八舌之下,坚决不服从调岗。
公司认为,王×旺所说的不服从调岗的理由均不成立。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给予王×旺记大过一次的处分。
公司动了真格,王×旺这下子慌神了。他思来想去,以公司变更劳动合同未与其进行平等协商为由,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仲裁申诉。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玩具公司对王×旺调岗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驳回王×旺的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中,王×旺只是调整了工作位置,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位置变更,其工作内容并没有改变,就好象在同一个办公室中,由A办公桌被调到B办公桌一样。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管理权,对劳动者的工作位置作出调整,其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范畴。
在此值得指出的是,企业是一个有用人自主权的生产单位,为了适应变化莫测的市场和生产的需要,在不违背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企业对员工的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度是可以的。企业与员工是一个利益休戚相关的整体,只要企业对员工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侵害,员工就要服从管理,不要动辄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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