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不当,有理变无理

证券公司十一名员工,因对公司未经征求职工意见而改变工资分配的考核方案不满,采取拒绝出席会议、拒绝证券经纪人登记、私开小会拟投奔他人的方式与公司对抗。结果,既被解除劳动合同,又输了官司。
【案件回放】
2007年7月中旬,某证券公司发出公告,公布了一个新的《考核方案》,并定于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考核方案》变更了公司一直延用的《营销管理办法》,对员工应完成的工作数量指标作了修改。
原来的《营销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每月工资由基本收入+绩效提成+津贴组成;而《考核方案》则采用新的激励措施,即根据员工(经纪人)每月实际新增有效户数与对应的开户数考核指标的比例,设定考核系数,计算经纪人“活动量”确定其收入。
“《营销管理办法》未经征求员工意见,那能说改就改?这不合理!”公司员工有意见了。
考核方案公布后,遭到营业部十一名员工的反对和抵制。其中,唐×启(化名)曾任该证券营业部市场经理,其余大多数为团队队长。
鉴于员工与公司严重对立,2008年1月10日,证券公司通知唐×启等证券经纪人,务必参加公司于当日下午5时召开的紧急会议,并告知不参加会议的严重后果。
但上述十一名员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但拒绝出席会议,还前往公司以外其他地点,参加由市场部经理唐×启召开的“对策会”。在“对策会”上,大家表达对公司绩效提成方案变的不满,并讨论了集体投奔其他券商的议题。
次日,该证券公司再次召开晨会,要求员工珍惜最后的机会,参加会议,进行经纪人登记。但上述员工仍未出席会议,也未进行证券经纪人登记。因此,证券公司分别解除了唐×启等11名员工的劳动合同。
2008年2月,上述十一名员工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唐×启等11人维权不当,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考核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司对营业部制定新考核方案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
无论何时,劳动者维权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这是颠扑不破的法宝。营业部员工对新考核方案不满,正常的维权途径是与公司管理层集体交涉,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提出意见。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员工应服从管理,正常履行职责。遗憾的是,本案中员工采取的方式不妥当。他们在明知后果、亦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参加公司召集的会议,另行开会“讨论集体投奔其他券商”,还拒绝参加公司召开的晨会,也拒绝进行证券经纪人登记。如公司陈述属实,上述员工还诋毁了公司的声誉,已超越了协商解决问题的范畴,是任何一方用人单位都无法容忍的。十一名员工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直接导致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支持员工,可以想象,企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就无从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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