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阅企业电子邮件被解除劳动合同

冯×秉(化名)任某外资公司电脑部工程师。一天晚上,通过一系列操作,查看了公司副总经理发给外籍总经理等人的电子邮件。公司并不为冯×秉道歉了事,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案件回放】
冯×秉(化名)于2007年7月1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任该公司电脑部工程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7月1日。
2009年3月20日晚,冯×秉利用职务之便,在办公室自己的电脑,通过一系列操作……
嗨!他竞然查看到了公司副总经理发给外籍总经理和其他两位副总经理的电子邮件。此外,还擅自偷阅了公司总经理发送给其他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
鸡蛋之密,也孵出小鸡。当然冯×秉偷阅他人资料也难以保密。
冯×秉对上述事实,2009年3月6日曾向公司副总经理和电脑部经理发送电子邮件予以承认,并表示后悔和道歉,并“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以后严格遵守制度”。
公司并不为冯×秉道歉了事。
2009年3月31日,公司向冯×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依据公司《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冯×秉的劳动合同;该通知书于当日向冯×秉送达。
冯×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诉:1、否认偷阅他人资料。2、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和职位。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驳回冯×秉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在事件发生后,冯×秉先是承认错误,一旦意识到局面无法挽回,又矢口否认自己的错误行为,这种出尔反尔的表现,反证了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因为任何公司都不愿聘用不诚实的员工。
员工私自阅读企业其他人员的电子邮件,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就本案而言,涉案的副总经理电子邮件的内容并非关键。换言之,即使冯×秉擅自查看的只是该副总经理一封普通的邮件,他的行为性质也是严重的。问题在于,冯×秉没有权力查看他人的电子邮件;一旦偷阅他人电子邮件,即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如果所查看的内容比较保密,其行为更为严重。如果冯×秉仅仅点击了上述电子邮件而未阅读,从公司角度来看也是不可原谅的,因为点击他人电子邮件本身就是行为不当。当然,从证据角度,只要冯×秉点击了他人电子邮件,即可推定他已阅读;冯×秉很难证明他点击了邮件而未阅读,因此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案给用人单位两点启示:1、应加强专业人员保密教育;2、对涉及网络电子文书等应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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