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到黑工厂打工,刚做工八天就不幸被砸伤脚趾。事后,受害人就赔偿事宜与“带班”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带班”承担残疾赔偿金等5.9万余元。
2007年11月,汪烁经熟人介绍到李清平处打工,不曾想,上班才八天,汪就出了意外被吊梁上滑落的板扣砸伤了右脚。经诊断,汪右脚脚趾多处骨折,治疗期间,汪的医疗费已由李清平支付。治愈后,汪找李清平协商赔偿事宜,但李认为其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就不应再作赔偿,汪无奈之下将李清平、工厂老板管强(李之岳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
被告李清平在答辩状中称,原告汪烁并非其雇员,而是老板管强的雇员,自己只是工厂的“带班”。经查,汪烁的工作内容和工资都是由李清平决定,另查,该工厂是未经工商登记的黑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工厂未经工商登记,因此如何认定雇主是本案的关键。法院认为应以实际支配、决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为原则来确定“雇主”,本案原告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是由被告李清平确定,日常工作也由李负责安排,且工厂其余工人的工资也是由李发放。另外,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为李支付,因此应认定李清平为“雇主”。工厂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免除李的雇主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