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冯×良(化名),多次将公司废弃的塑料袋和蛇皮袋私自带回家用。公司为严肃纪律,决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冯×良的劳动合同。但冯×良却相反胜诉了。
【案件回放】
冯×良(化名),1985年因为征地进入一家中美合资调味品企业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期至2008年6月28日止,任营运部门卫生工一职。
冯×良家住郊区,由于家里还有一些耕地在种蔬菜。为种菜的需要,冯×良多次将公司废弃的塑料袋和蛇皮袋私自带回家用。
对废弃物,公司与某废品站订有收购合同,专门由废品站收购。2007年10月,公司有人写信向领导举报:冯×良盗窃公物。
为了杜绝员工此类行为,公司贴出通告:所有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纪律,不得将公司的产品、半成品、物料和废弃物等带出公司,并要求公司门卫加强检查。
2008年1月5日,公司门卫发现冯×良有两包东西放在公司班车内,当即要求他开包检查,发现里面装着一些公司的物料废弃物和蛇皮袋。
门卫把这一情况报告了公司。
公司为严肃纪律,决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冯×良的劳动合同。
冯×良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冯×良劳动合同决定,双方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涉及劳动者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但是:其一、调味品公司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有过民主程序;其二,公司虽说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冯×良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及《员工手册》条款,但未提供其实际看过或签收的证据。因而,冯×良在公司贴出通告之前拿废弃物带回家是在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司将其定性为偷窃公司财物不妥;其三、对员工所犯过错定性应准确;其四、对员工所犯过错的程度把握要合理,分清什么是一般违纪,什么是严重违纪,从员工所拿的东西价值来看,还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纪。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可以看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通过平等协商确定。调味品公司虽然贴出通告,但它仅是企业单方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规章制度中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很明确,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并通过公示告知劳动者,使劳动者了解他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哪些制度,哪些是违纪的,违纪的后果是什么。如果员工持有异议,可以通过工会或者自己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另一方面也使其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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