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有权纠正单位违法行为

问:我是一名企业的职工,于2010年9月7日跟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到期时间为2012年9月7日。今年4月24日,我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突然通知我要跟我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单位却没有说明要支付的赔偿金等问题,我想问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答:本报常年从事劳动政策咨询工作的于老师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另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该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于老师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必须是劳动者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形,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职工如果遇到单位无故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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