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存折证明劳动关系

2009年2月,临沭县青云镇白峪西街的王某到某公司上班,从事投料工作。2010年7月29日7时30分许,王某在完成投料工作后打扫卫生时,由于地面太滑,不慎摔倒,左膝跪倒在地上,致左髌骨骨折及左膝部软组织损伤,后在工友张某、李某帮助下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当年11月出院。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时,该公司否认王某是本公司职工,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中,王某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公司于2010年8月29日付给王某医药费2000元,在付款收条上有该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的签名,领取人是王某的妻子。同时,王某有银行代发的工资存折,并提供了工友张某、李某的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王某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一再否认王某及证人张某、李某是其公司职工。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王某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该公司支付医疗费凭证、其他劳动者证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是裁决,王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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