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都有效吗?

邝×云(化名)入职运输公司,缴纳5000元作为风险保证金。由于邝不尽责而导致汽车保养费增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由此产生了……
【案件回放】
邝×云(化名)因学历不高,好不容易考了大客车驾照,并于2008年3月初应聘到某汽车运输公司。
报到时,该运输公司负责人告知邝×云,汽车运输是个特殊行业,公司把十几二十万元的汽车交到你手上,就得要让公司放心,因此到汽车公司上班,需要先缴纳5000元人民币作为风险保证金,否则不予聘请。
邝×云听后觉得有道理,为了尽快落实工作,只好同意缴纳。
2008年3月20日,运输公司作为甲方,邝×云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
1、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不发工资;
2、乙方自入职之日起一周内缴纳风险保证金5000元;
3、乙方离职时,甲方无息返还风险保证金给乙方;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内,如违反纪律或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扣除风险保证金。
签订劳动合同当天,邝×云缴纳了风险保证金,运输公司为他出具了收据。干了几个月,运输公司以邝×云在管理汽车时不尽责而导致汽车保养费增加,解除邝的劳动合同,并拒绝退回风险保证金5000元。
邝×云的就业愿望被打碎了。每月工资不多,还白白损失了5000元。邝×云无奈,只好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汽车运输公司返还风险保证金5000元并赔偿利息。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汽车运输公司擅自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收取抵押金并有拒绝返还的意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属无效。裁决某汽车运输公司返还邝×云人民币5000元,并于裁决生效3日内付清;某汽车运输公司给付邝×云利息损失800元,于裁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权收取劳动者的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该法八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某汽车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风险保证金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某汽车运输公司返还杨某人民币5000元,并给付利息损失800元。
这里要特别指出: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凡与法律法规相勃的,均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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