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学历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吴×林(化名)持假大学文凭被某销售公司聘为销售经理。入职后,由于业绩平平,管理混乱,后来才被发现吴×林文凭是伪造的。销售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吴×林的工资。
【案件回放】
2008年6月,某销售公司通过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用持有国内著名××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吴×林(化名)为公司的销售经理。
吴×林与销售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林月薪为6000元+销后利润的5‰作为提成。
工作一段时间后,吴×林一直业绩平平,而且部门内部管理混乱?于是公司产生了怀疑,对吴×林的工作经历及学历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果然发现,吴×林所持的大学文凭是假的!
2008年11月15日,销售公司以吴×林欺诈为由,通知吴×林从即日起,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吴×林的工资。
吴×林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销售公司。他的理由是:1、劳动合同已签订了,双方都盖了章,劳动合同当然是有效合的;2、销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工资8207元和12000元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销售公司支付未发后吴×林的8207元工资;驳回吴×林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的请求。
【专家评析】
近年来,由于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学历条件比较看重,劳动者持假文凭前往竞聘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却不知其中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案是一起由于劳动者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持虚假文凭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否会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
一、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各自表达真实的意思并达成合意是合同生效并产生约束的前提条件。如果订立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无效。
欺诈与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都会造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本案中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关键之处在于欺诈的认定。
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为捏造虚伪实施、隐匿真实事实或者歪曲事实。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考虑以下要件:
第一、欺诈人必须是故意而为之的,即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欺诈性,并希望向对方受欺诈而陷入错误的判断;
第二、相对人必须确实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了其原本不会作出的意思表示。
以本案为例,吴×林持伪造的文凭来到人才市场,显然是故意而为之,并希望这张伪造的文凭能蒙蔽单位,从而为自己找到一份工作,而事实上,某销售公司也却因吴×林持有文凭而误以为其具备担任销售经理的能力,故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欺诈成立,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负有如实说明自己情况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的告知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入职前,销售公司己将学历证书作为录用条件告知吴×林。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本案还涉及到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虽然吴×林持有的文凭是假,但其确实在销售经理的岗位上提供了劳动,仍应按销售经理的工资报酬支付其应得工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若因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并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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