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劳动合同有效吗?

黄×荣(化名)入职A分公司任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时A分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但己得到集团公司授权。这个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回放】
2008年6月,失业的黄×荣(化名)在报纸上看到某集团公司一则招聘服务员的广告,觉得很适合自已。他到现场察看一番,工作环境不错,当即填表报名应聘。
经过面试,黄×荣合格了。
7月21日,黄×荣入职该集团公司A分公司担当服务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资1300元/月。
于×荣很珍惜这份工作。服从领导,团结工友,按时上下班,深得大家的喜欢。
但是,集团公司A分公司由于消防系统仍待验收之中,所以未能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领取营业执照。A分公司为了尽快投入营业,在得到集团公司授权后,于是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组织员工到集团B分公司进行了培训。
到了11月份,A分公司通过了消防系统验收,证照办理已经齐全,经培训后的新员工已能独立上岗,于是将黄×荣等员工召回A分公司开始工作。
这时,黄×荣身边的朋友对他说:你月薪才1300元,工作又辛苦,现在有更好的工作在等着你呢,A分公司没有获得营业执照就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应当无效。你现在走人,还应当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补偿哩。
黄×荣一听,觉得有道理。
2009年2月,黄×荣将A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判定劳动合同应当无效;支付其双倍工资7800元。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分公司虽未经工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但已获得集团公司的授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有效,且其约定条款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在该类企业实际从事劳动和法律后果如何。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某集团A分公司虽然未获得营业执照,但受到集团公司授权后,仍具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经授权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有效。且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两个事实,不能单方面将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去等同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黄×荣不能以此请求集团A分公司就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索取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