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是一位工程师,退休后,受聘于某机械公司任设计室顾问。聘用期未满,公司将马师傅解聘了。马×文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给予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你看啥办?
【案件回放】
马×文是一位工程师,在机械设计上很有一套,退休不久就被某机械公司聘为设计室顾问。
2007年8月,马×文与机械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期限为:从2007年8月10日起至2008年8月10日止,期限一年;同时还约定了聘任期间的工资及有关相应待遇。
马×文从事机械设计多年,专业水平当然不错,深受设计室同事的好评。
本来,机械公司连续多年生意很红火,但是由于2008年突发金融危机,机械公司的出口产品销路出现了困难,公司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2008年6月,当马×文回公司上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长找马师傅谈话:很对不起你老人家,因为公司产品滞销,今年来一直亏损,公司已决定裁员了,请你到财务部把工资结清吧,你以后不用再回来上班了。
马×文愕然:“我们的聘用合同不是还没到期吗”?
人力资源部长告诉他:聘用合同是还没到期,也不是你工作得不好,只是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了比较大的困难,因此提前解聘你老人家,希望你理解。
“你们这是违法解除合同,我可以随时走,但你们必须依法给我经济赔偿”,马师傅一时想不通,提出公司提前解聘合同必须支付他经济赔偿的要求。
人力资源部长说:你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马师傅是个倔老头:“我跟其他人一样为公司工作,一样订立了合同,为什么解雇其他人有经济赔偿而我却没有?”
人力资源部长告诉他:你是退休人员,跟其他员工不一样。
人力资源部长一说到他跟其他员不一样,马×文更加不满了,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机械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退休人员的返聘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驳回马师傅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离退休后再次被聘用,是否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及双方产生的法律关系。
离退休人员已到达法定年龄,退出了劳动岗位。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某机械公司与马×文之间的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但不属于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聘用期间解除协议之前有约定有经济补(赔)偿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马×文与某机械公司既然在聘用合同中未有约定,而且又协商不成,因此就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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