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代课老师被辞退
自1992年9月起,王老师就在一所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但是直到十年后,即2002年8月学校才与王老师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08年7月31日截止后,学校通知王老师:由于她属于代工代课老师,没有正规的教师编制,学校决定不再聘用她。
王老师感到既委屈又气愤。针对校方主张代工代课老师不适合教学的说法,她拿出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反驳。“我曾经获得的荣誉证书有几十本。作为一名代工代课老师,我一点也不比在编老师差。”王老师提出,她在校工作已满十年,要求与学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学校给付补偿金“买断”工龄
校方又找出新的理由:如果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王老师必须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而王老师并不具备这个条件。
校方指的是,在2000年县教委出台“关于终止代工代课人员劳动关系工作方案”的时候,学校已根据县教委的要求,对包括王老师在内的所有代工代课人员都给了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学校给付补偿金的行为属于工龄的买断,工龄买断后王老师的工作年限不再连续计算,因此学校没有义务与王老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王老师这才回想起,学校曾于2000年给所有代工代课老师都发过补偿金。“但是领取补偿金后,我并没有接到校方让我离开单位的通知,仍然继续留在学校任教。”
暑期休息一个月属工龄中断
校方马上又搬出了一个理由:王老师于2000年7月25日领取了经济补偿金,8月份在家休息,直到8月底才又回到学校。王老师在家休息了一个月,属于工作的中断。听到校方如此“抵赖”,王老师气愤难当。“2000年7月,我按照以往的惯例填写了授课意向表,8月份放暑假我在家,这正当的暑假休息怎么就成了‘工作中断’呢?”
王老师急切地找到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希望李松律师能够就她的一连串疑问作出详细解答。
连续工作满十年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
1.领过补偿金后仍留用,工龄连续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便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给付补偿金的行为并不绝对引起工作的中断。
本案的关键是:王老师在领取校方给付的补偿金后,双方的用工关系是否还在延续?如果王老师一直没有离开过学校,就达到了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在此情况下王老师就有权利要求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校方给付所有代工代课老师补偿金的行为,是基于县教委的统一要求,学校并没有解聘王老师的意思。校方在给付王老师补偿金后,继续留用她在校工作,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延续,因此王老师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2.暑期休息一个月是教师正当待遇
对于学校提出的“王老师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家休息了一个月,属于工作中断”的说法,这很明显是学校在抵赖。
众所周知,根据国家的规定教师是享有暑假和寒假待遇的。王老师在学校从事的是英语教师工作,和其他在编教师一样,8月份在家休暑假,而她在学校工作的16年里,每年8月份无一例外都在家休假,只有到8月底临近开学,学生报到的时候才回到学校上班。
王老师在7月25日领取补偿金时,双方未办理任何的离职手续,更何况在7月份她又按照学校以往的惯例,填写了授课意向表,这些事实都说明双方的用工关系一直在延续。既然双方用工延续,王老师的工作时间应当连续计算。
■律师释疑
法律为什么要偏向劳动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国家对特定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只要劳动者具备了法定要件,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松律师说,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一些职工在本企业已工作多年,如劳动合同到期后,该企业不再续聘这些老员工,这些老员工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
作为老员工,他们不仅关心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担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就到期了,那时很难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老员工的后顾之忧。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法条链接
什么条件下单位必须签无固定期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须予以签订:
一是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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