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还要变更劳动合同?

某家具厂因生产经营需要,从A地整体搬迁到B地。70名员工不愿意去新厂上班,向家具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在庭审时,家具厂一肚子苦衷!
【案件回放】
某家具厂因生产经营需要,从A地整体搬迁到B地。
企业整体搬迁,是一件牵涉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事前,厂方没有把企业搬迁的有关事项与员工协商。搬迁后,即要求员工到相距较远的市外B地去上班。
“从A地到B地太远了,我们不去!”
已在A地安家的70名员工,不愿意去新厂上班,向家具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企业告诉大家:工厂并没有辞退你们,是你们不愿到新工厂上班,我们也不强求;如果你们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厂里可以照办,但不能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不成,一起沸沸扬扬的群体性劳动纠纷发生了!
“工厂不答应,我们就上告!”不愿意到新厂上班的70名员工,抱成一团,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大惑不解:难道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搬迁厂房也没有自主权?厂里并没有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甚至已为大家准备了进入新厂的工卡、饭卡等等,希望大家顺顺利利一起工作。你们不干,怎么还向厂里索要经济补偿金?
家具厂在庭审时,一肚子苦衷!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由于企业搬迁而导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是否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工作地点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随意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员工岗位地点的调整,没有征得员工同意,擅自变更无效。因此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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