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谁是老板?

香港老板王×坤(化名)经营决策失误,把王氏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折价抵债给机械设备公司。新老板声明:“新公司不负责安排原公司的人员。”员工们看到新老板这种态度,提出变更或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原劳动合同,就得给予经济补偿。但新、旧老板互相踢皮球,员工该怎么办?
【案件回放】
王×坤(化名)是香港老板,投资设立了一家王氏独资企业,亲自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前不久,王×坤在与某机械设备公司做生意时,由于经营决策失误,给机械设备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王×坤需要向机械设备公司支付一大笔赔偿金。
王×坤与机械设备公司反复协商,最后决定把王氏公司全部资产折价给机械设备公司,除应支付的赔偿金外,剩余资金向机械设备公司投资。机械设备公司表示同意,但声明:“只接收王氏公司资产,不接收公司中的员工。”
几天后,王×坤召开王氏公司全体员工大会,宣布本公司已被机械设备公司兼并,告知全体员工自谋生路。
员工们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不知所措,纷纷要求王×坤变更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公司干活。
王×坤解释道:“本公司现在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们要是愿意留在这里继续干的话,就得跟新的老板去说。我仅占公司很少股份,大老板和企业法人都不是我了,已无权处理善后事宜。”
员工们接着涌到机械设备公司,找新老板提出上述要求。
新老板给员工答复:“本公司兼并王氏公司时,就声明不负责安排原公司人员,以后录用员工时,一律在社会上公开招聘,被聘用者要与本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们看到新老板这种态度,知道在这儿继续工作是不可能了,于是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新老板说:“想拿经济补偿,得找你们原来王氏公司的老板王×坤。因为我们与你们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承担补偿义务。”
员工们又回过头来,去找到王氏公司老板王×坤。
王×坤推说:“我公司都没了,拿什么给你们作补偿?”他两手一摊,表示无能为力。
员工们心凉了:解除劳动合同,哪能不作经济补偿?不管你是旧老板还是新老板,总得给我们钱!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员工们将王氏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予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王氏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机械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评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法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
王氏公司虽然绝大部分资产折价抵债给了机械设备公司,但王×坤仍占公司10%股份,就其性质上来讲,仍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机械设备公司成为了原王氏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它有义务对王氏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机械设备公司在兼并王氏公司前,作出的“只接收公司资产,不接收员工”的声明是无效的;王×坤在王氏公司被兼并前,也无权作出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正确的做法是,由新的法人(机械设备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机械设备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有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机电公司称其与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补偿义务”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员工们有权要求由机械设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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