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湘(化名)是某食品公司货车司机,车队安排他驾驶一辆国家明令禁止运营的拼装车,被雷×湘拒绝。食品公司以雷×湘不服从单位调度指挥,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雷×湘(化名)是某食品公司下属车队的货车司机,与公司订立有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公司由于运输业务量增加,车队原有的车辆不能满足需求。因此,车队就从其他单位借来一辆货车,临时安排给雷×湘驾驶。
雷×湘对车队安排他驾驶的车辆作了一番检查后告诉车队负责人:这是国家明令禁止运营的拼装车,上路不安全。明确表示不愿意出车。
车队负责人反复劝说雷×湘:“这样的车现在很多,该车从未出过事,你大可放心,你的驾驶技术好,为了单位的效益,员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
但雷×湘仍然拒绝出车。
车队负责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
2008年10月,食品公司认为雷×湘在运输高峰期间不服从单位调度指挥,拒绝正常工作,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决定解除雷×湘劳动合同。
雷×湘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食品公司要求雷×湘驾驶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属于冒险作业,支持了雷×湘的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拒绝冒险作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食品公司要求雷×湘按照车队负责人指令驾驶“拼装车”上路,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且给从业人员及公共安全带来隐患。雷×湘拒绝执行该项指令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故该公司无权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雷×湘的劳动合同。
从劳动关系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这之间便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其岗位的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拒绝服从指挥,即享有拒绝权。这些条件包括:劳动者本人的行为已经遵守了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行为构成“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指挥。《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均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并且享有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且《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此种拒绝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还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不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甚至有可能触犯刑律。
综上所述,劳动安全操作规程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制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义务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指令员工从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操作,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这些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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