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

向×泽(化名)等5名员工被送到国外培训3个月,归国后在餐饮公司把生意搞得红红火火。劳动合同眼看期满了,餐饮公司要求他们必须要续订劳动合同,否则每人赔偿培训费10000元。向×泽等5人很无奈,只好求助法律。
【案件回放】
2005年9月21日,向×泽(化名)等5人经过录用考试,被某中外合资餐饮服务公司录用。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5年10月1日到2008年9月30日。
在劳动合同中还约定:餐饮公司将向×泽等5名送到国外培训3个月,必须为餐饮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期满,否则,赔偿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责任5000元人民币。
培训归国后,向×泽等5人工作态度一直很好,深得公司的信任。2008年9月10日,公司看到生意非常红火,向×泽等5人工作又非常出色,但合同很快到期了,若不与之续订劳动合同而招聘新员工,必将影响公司经营。于是决定与向×泽等5人续订劳动合同。
当时,向×泽等5人己经商量好,等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合伙去经营一小酒店。餐饮公司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一事,被向×泽等5人谢绝了。
餐饮公司对向×泽等5人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很不满意,辜负了公司对他们的培养和期望,一定要续订劳动合同,否则扣发他们最后的一个月工资,并每人赔偿培训费10000元人民币。
向×泽等5人很无奈,只好求助劳动法律,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认定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和要求承担培训费的行为无效。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2、餐饮公司支付向×泽等5人工资;3、撤销餐饮公司要求向×泽等5人每人赔偿培训费10000元的决定。
【专家评析】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向×泽等5名员工经过协商,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双方当事人在这3年中都按规定履行了义务和享受了权利。在3年到来时,即应视为合同自行终止。餐饮公司单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只能算是重新订立合同的要约,至于要约能否得到承诺,需看向×泽等5名员工的意思表示。向×泽等5名员工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也就是无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不是违约,所以餐饮公司不得以合同不成立而要求申诉人承担责任,仲裁庭当然也不予以支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不断发展,势必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现用工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进行双向选择。在人力资源力市场机制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的做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是难以立足的。这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同时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亦已超出合同约定条款。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最主要的权利之一,相对之,则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之一。依照法律精神,用人单位应足额补发工资。
此案企业应吸取的教训是:1、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培训的,应与该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2、当劳动合同的时限与服务期限不一致时,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3、对技术业务骨干,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对长一些,并避免集中在一个时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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