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请求复职无果

女职工唐×琴(化名)明确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就不干了。当她离开公司1个多星期后,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于是要求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你看可行吗?
【案件回放】
唐×琴(化名)是某企业的一名女工。
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的前1个月,唐×琴向企业人事部门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就不干了。
人事部门同意了唐×琴的请求。
但是,当唐×琴洪离开公司才1个多星期,发现自己已经怀孕1个多月了。考虑到自己在怀孕期间工作不好找,于是就回去与原单位协商,看能不能与原单位再保持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结果,人事部门明确予以拒绝。
协商不成,唐×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她认为:自己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的,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别的保护,因此单位应该恢复她的劳动关系。
而企业则认为:女员工对自身的生理变化应认真了解和把握,并及时检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完全是遵从了唐×琴的真实意愿。唐×琴发现自己怀孕的时候,双方的劳动合同早已经终止。因此不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属职工主动请求到期终止。因此,仲裁委驳回唐×琴的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看,劳动关系在具有资产性的同时,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对于人身性的关系来说,一般是不可以撤销的。就如同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婚姻关系。众所周知,离婚后复婚,一般需要当事人重新缔结婚姻法律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主张复婚。这其中根本的原因就是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终止后,劳动关系也不可以单方主张恢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该条是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但本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是职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职工放弃受保护的权利,依法律有效。另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该条限制的是用人单位的终止行为,而非职工主动提出终止的情形。此案给用人单位的启示是:对“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应慎之又慎,依法依规,如一旦处置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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