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基(化名)与某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公司选派崔×基到国外出学习,培训合格后,为公司服务6年。崔×基归国后不久因事与同事争执,激动之下将同事打伤……
【案件回放】
2008年1月1日,崔×基(化名)与广州某合资公司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崔×基每月5500元工资,另加1000元津贴。
同年3月,公司又与崔×基签订了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公司选派崔×基参加外出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为公司服务6年,从2008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如若因崔×基自身原因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违反公司《员工手则》等其他管理制度,由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崔×基应向公司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逐年递减:应缴违约金=全额违约金×(1-已服务年限÷本协议约定年限)。
2008年3月3日至5月8日,崔×基受公司选派,到国外进行培训,获得数项证书。公司因此为崔×基支付了培训费9200元(外币)、住宿费4720元(外币)、差旅费26782元和来回机票11340元(人民币)。
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崔×基归国后不久,因为加班工资问题与同事李×湘有不同意见,引起双方争执。公司主管王×方把崔×基和李×湘召到在办公室调解。激动的崔×基突然击打李×湘脸部,致其嘴角出血、眼镜损坏。第二天,公司书面通知崔×基,由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崔×基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撤销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2、公司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申请,要求崔×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0361元。
【仲裁结果】
对崔×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崔×基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2649元。
【专家评析】
打人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且在工作时间、地点内打人,则同时违反了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公司认定崔×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崔×基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就公司要求崔×基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而言,应该说,双方事先在《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中的约定比较明确,违约金数额亦未超过培训费总额,并按崔×基已履行的服务期作了扣减。在公司解除崔×基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合法的情况下,仲裁委支持公司关于崔×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也就顺理成章了。
此案对用人单位的启示是:1、今后用人单位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应作出尽量详细的规定,注意可操作性,以免因处理员工缺乏依据而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败诉。但要求用人单位明文罗列足以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所有过失或不当行为,也是勉为其难。正如本案的情形,员工不得打人是天经地义的,在《员工手则》等规章制度中写入“打人将被辞退”似乎显得多此一举;但如果不写,将来对处理打人员工时就有可能缺乏依据。2、对违反《培训协议书》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依法、依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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