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完备,自吃哑巴亏

蔡×娜(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在为其下属签字报销的费用中有部分为假发票,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认为蔡×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拒付经济补(赔)偿。
【案件回放】
蔡×娜(化名)于2006年4月入职A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09年4月,约定工资为每月8000元,年终双月薪。
蔡×娜对自己的工作和工资很满意,在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有时广州街头塞车,宁愿自掏腰包打的上班。
可是,令她没有料到的事情发生了。
就在2008年9月12日,A公司突然向李小姐发出书面辞退通知,并言明这是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拒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理由是:在2008年7月至9月期间,蔡×娜为其下属签字批准的报销费用中,有些是假发票。公司认为蔡×娜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拒付经济补(赔)偿。
蔡×娜大呼冤枉:
其一、员工因公干报销,其职责和流程是清楚的,出差人的发票须先交由财务人员审核,再送自己签字。若财务审核发票时发现问题,应由财务人员直接和报销人核实。
其二、作为财务部门经理,每天都有大量的工作,不可能一张一张地甄别报销人发票的真假,她主要职责是审核员工是否为公司公干,报账是否符合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
蔡×娜认为公司对她的辞退,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一纸诉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A公司解除蔡×娜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因此对其提出的诉求予以支持。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可是,什么情况才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呢?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按照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单位管理员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员工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若认为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至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第二、单位必须将相关的规章制度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公示;第三、劳动者存在违法的事实,并且有据为证。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己经在《员工手册》中对报销费用的欺骗行为作出了有关规定,并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具备了上述的第一、第二个条件,但是,既有批准其下属公干的事实,也有发生相应的费用,蔡×娜依照财务管理规定批准报销,是依照规章制度履行职务的行为。对于假发票问题,1、单位必须首先分清审核发票真假是谁的职责;2、查证核实报销人是否存在提供假发票的故意(现在有些企业为了避税而使用仿真度极高的假发票,消费者本身也不清楚发票是真是假,也难以辨别其真伪)。由上可见,审核发票真假的直接责任人,是具体负责报账财务人员,而不是蔡×娜;使用了假发票的报销人,也可能不是主观故意。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发现了假发票,就认定财务经理蔡×娜故意违反用人单位的财务及相关规章制度。A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蔡×娜的劳动关系,是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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