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堂(化名)一直在一家纺织公司当仓管员,已年满57岁了。可没想到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需要精简人员。董×堂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后,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来,他听说离退休不到5年的老职工,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于是向单位提出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回放】
董×堂(化名)是一家纺织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到2008年8月,已年满57岁。这个年纪了,有份稳定的工作,每月还有近2000元的收入,董×堂蛮知足的,就盼着能这样太太平平干到退休。
可没想到,纺织公司的经营状况却出现了问题。
2008年10月,公司宣布因经营发生困难,需要精简人员,将与一部分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很快,人事部负责人找董×堂谈话。
董×堂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的确不好,而且公司也答应在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给予一笔生活补贴,于是就同意了。
几天后,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办好离职手续,拿了补偿和补贴,董×堂回了家。因为无所事事,董×堂慢慢开始有些后悔,后来又听别人说,像他这样离退休不到5年的老职工,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于是就向单位提出要恢复劳动关系。
纺织公司则表示:这是不可能的。
董×堂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根据纺织公司与董×堂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驳回董×堂的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再看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以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仅适用于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离退休不到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用提前通知解除或通过裁员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受此限制。
由于纺织公司在与董×堂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并不存在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因此与董×堂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董×堂与纺织公司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可以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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