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3月,20岁的小刘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小刘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小刘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经其同学、朋友劝导:“找个工作不容易,五年后你年龄也不大,就签了吧!”小刘于是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
2009年5月,小刘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小李结婚,婚后小刘很快就怀孕了。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合同乙方小刘违约,甲方通知乙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小刘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说法: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赵玉安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以宾馆服务业特殊要求为名签订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劳动合同,该合同条款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全部劳动合同的无效。结婚权是小刘的法定权利。《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该公司以上述劳动合同条款限制小刘结婚的权利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更不可以以该劳动合同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因小刘已怀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公司在小刘怀孕期间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小刘有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权利和休产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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