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1
古某某系重庆某公司营业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古某某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8月29日,古某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其后,古某某离开公司。
法院判令公司向古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8000元和经济补偿金1200元,合计9200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赔偿。法律还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个案2
2009年2月,杨某聘请张某为其驾驶斯太尔重型自卸汽车从事运输工作,双方约定张某每月工资3000元。3月8日,张某受杨某指派在某工地装运土石方时,因路基塌陷导致车辆翻入沟中,造成张某受伤的事故。张某经送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25日治愈出院。据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杨某赔偿29248.83元,其中包括了1000元精神损失费。审理中,原告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的请求。法院判决由杨某赔偿张某因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28248.83元。
法官点评:张某受雇于杨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雇佣人杨某对受雇人张某所进行的与雇佣直接关联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故张某受雇从事运输活动时不幸受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由杨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张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个案3
吴某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到其下属汽车销售公司工作, 2006年9月13日吴某某外出工作途中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右股骨下段粉碎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经医院诊断查明,吴某某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2006年11月20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的受伤性质属于因工受伤。2008年11月18日经工伤鉴定部门鉴定吴某某伤残等级为七级,无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1.公司支付吴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92.4元[每天按8.4元计算×11天(住院天数)];2.公司支付吴某某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86.34元×6个月=7718.04元。3.由公司向吴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本案所需鉴定费(含检查费)350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吴某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司为吴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吴某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开始享受伤残待遇。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规定,吴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吴某某月平均工资为1286.34元。故吴某某应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86.34元×6个月。再次,吴某某的伤残等级被认定为七级,无护理依赖,其也未提供护理费的相关证据,故其要求工伤生活护理费不予主张。再则,《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七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以渝劳社发〔2008〕19号发布重庆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23098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924.83元。
个案4
某公司承建了一畜产品综合加工项目工程,干某某作为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项目部相关事宜。后有李某某称其在该工程项目部工作,但项目部拖欠其工资报酬,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项目部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每月2000元,共计6000元。
因项目部负责人干某某已经离开公司,故公司对其是否聘用过李某某在该项目部工作并不知情,故认为李某某对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予举证。李某某举示了肉类加工项目一期工程审批表,该审批表上有李某某作为公司项目部代表的签字。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6000元。
法官点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做工(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中,李某某举示的该项目部的一期工程审批表上有其作为项目部的人员所签的名,该证据已能证明李某某曾经在项目部工作的事实,若公司没有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来反证,则应当认定李某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个案5
2005年8月,陈某某到某公司工作,担任保安。双方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某2005年8-12月平均每月从公司领取763.5元,2006年1-2月平均每月领取1072.6元,2007年l-12月平均每月领取1288元,每月收入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陈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对于加班工资是否应当主张,只能根据双方的履行行为来推定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从履行行为来看,在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陈某某提供的劳动既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也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而公司亦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在履行过程中,陈某某并未对劳动报酬的数额提出异议。因此,对公司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为既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也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报酬。据此,对陈某某提供的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且报酬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现陈某某再次就此要求获得劳动报酬,于法无据。
个案6
2005年6月,谭某某到某公司工作,担任维修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公司制定了《考勤制度》,该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全公司职工进行了公示。《考勤制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月累计旷工四次予以开除处理。2008年1月,公司以张贴书面通知及召开会议的形式,通知谭某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在规定时间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履行任何手续,即未到公司上班。因谭某某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公司决定对谭某某予以开除处理。
谭某某不服。法院判决驳回谭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关于劳动纪律等相关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均应受该规章制度的约束。现谭某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违反纪律 单位与他解合约
加了班 要及时主张加班费
报名表 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因公受伤 可主张多项待遇
雇员受伤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不签合同 单位补偿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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