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为啥不能终止?

职工邝×玉(化名)的劳动合同早已期满了,但她一直病休在家。华荣公司作出与邝×玉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邝×玉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案件回放】
华荣公司系合资企业。
邝×玉(化名)1999年到兴汉公司工作。2006年6月,兴汉公司并入华荣公司。同年7月华荣公司与邝×玉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第一次: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第二次: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在履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间,即2008年4月15日至8月9日,邝×玉因患肾积水、肾结石住院治疗。同年11月8日,又因患糖尿病及眼外伤到医院治疗,于12月14日出院。
邝×玉出院后,遵医嘱要定期复查,一直病休未再上班。
职工长期有病不能上班工作,用工单位不满意了,认为:邝×玉即将劳动合同期满,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了。2008年12月28日,华荣公司作出与邝×玉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她发出《终止邝×玉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邝×玉认为:自已不能上班工作,是因病所致,而且医疗期未满。因此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邝×玉的仲裁申请,华荣公司应当撤消与邝×玉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专家评析】
邝×玉自1999年参加工作,实际工作年限将近10年,在公司工作9年多。按照规定,其医疗期应为6个月。
邝×玉2008年4月15日至8月9日因病住院治疗,时间共3个月又24天;同年第二次因病住院治疗从11月8日至12月14日出院,时间共1个月又6天。住院治疗时间总共为5个月。因此:
1、邝×玉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
2、由于邝×玉患糖尿病及眼外伤,遵医嘱出院后要定期复查,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期的周期累计办法”,因此其医疗期还可以续延。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属于法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待该情形消失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情况和有关规定,邝×玉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华荣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终止邝×玉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其《终止邝×玉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应当撤消。
那么,什么是医疗期?职工的是如何确定的?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因公负伤停止工作的治病休息时间。
医疗期限一般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36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含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含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的为24个月;30年以上的为36个月。
3、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肌力、肌张力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的职工,在6至24个月内尚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
4、下列情况的病休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期满后,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限:
(1)患有《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的病休职工;
(2)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病休职工;
(3)经单位行政部门批准,对社会、单位有重大贡献的职工;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25年及以上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病休职工。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