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根(化名)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满了,公司在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要与他续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胡×根只同意续订一年,于是公司以胡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他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回放】
胡×根(化名)于2008年8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为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09年8月19日。
2009年7月8日,公司发给胡×根一份《征求意见表》,意见上表写明:“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2009年8月19日期满,今特提前1个半月征求您的意见。公司在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与您续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请您慎重考虑,续订合同还是不再续订合同,将个人意见写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后提交本公司。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表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8月25日后,人事科将办理您的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胡×根收到《征求意见表》后,按时向公司递交了征求意见表,但在个人意见栏内,仅写明“同意续订劳动合同1年”。
8月25日,公司以胡×根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他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后,胡×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因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他1个月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驳回胡×根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协商,就是要求当事人之间互相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要征求对方的意见。
本案中,公司在与胡×根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半月,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征求胡的意见,提出续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若胡×根不认可上述条件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说,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向胡×根发出了要约,该要约于到达胡×根时生效。若胡×根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同意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其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续订的劳动合同就成立了。
胡×根并未对公司提出续订3年劳动合同的要约做出承诺。相反,对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即只同意与公司“续订1年”的劳动合同。胡×根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所称的新要约。公司对于胡×根做出的要约亦未予以承诺。故双方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分情况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服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如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提高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的期限。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属于是劳动合同的条件呢?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普遍关心的一个基本问题,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公司与胡×根原合同为1年期,现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3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胡×根应当服从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胡×根续订劳动合同,在胡×根拒签之后,公司与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因此无需向胡×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案还给用人单位一个启示: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为续签工作预留出操作时间,以免双方协商续签过程己超出原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造成企业工作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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