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权扣押员工任何证件

■案情回放
日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孙某向丰台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今年五月份,孙某到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求职。公司经理在决定录用后把他的身份证等证件收留,说这是公司为防止员工盗窃建筑器材而作的规定,公司保证在他离开时归还其证件。当孙某有一天身体发烧需要到医院看医生向公司经理索要身份证时,遭到公司经理拒绝。孙某认为公司经理的这种做法不合法,但他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也不知道如何与公司交涉,故来到丰台街道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
■司法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根据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孙某可以要求公司归还他的相关证件,如果公司拒不归还,孙某可以到公司所辖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后,除了要求归还证件外,孙某还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同时也请孙某注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孙某应尽快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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