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曹某于2010年4月到平邑县某建材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1000元。自田某、曹某到公司工作以来,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每人扣除200元作为保证金,田某、曹某曾多次要求公司返还扣除的保证金,均遭到公司的拒绝。无奈,两人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退还保证金每人1800元。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自两人到公司工作以来,公司已每人每月扣除200元,连续扣了9个月的工资,共计3600元作为保证金。仲裁庭认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企图通过收取保证金来约束职工,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返还。早在1995年9月6日,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中就指出,严禁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第9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仲裁庭调解,公司返还了收取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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