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是否封顶?

    请问:
    我1993年1月进入企业工作,2007年1月同单位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2009年到期最近公司因经营困难与我协商解除合同,由于我工作已经超过12年,经济补偿是否封顶计算?
    解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你这种情况经济补偿应该是封顶计算。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另根据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你的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2008年1月至12月,计算经济补偿为一个月工资,1993年1月至2007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此,该时间段虽为15年,但经济补偿受封顶政策限制,仅为1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月工资计基数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因此,你总计可要求1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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