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患病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应支付医疗补助

孙某医疗期满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却没有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孙某诉至法院,讨回了公道。
孙某于2006年8月通过招聘的方式进入山东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双方曾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时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止。2008年4月,因工作需要,孙某被派往内蒙古项目部工作。2009年3月,孙某患恶性脑肿瘤到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期间曾作过两次手术。孙某经医院诊断现已丧失劳动能力,为智力肢体Ⅱ级残疾。孙某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2010年5月4日,科技公司向孙某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10年8月,孙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孙某的申诉请求。科技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2006年8月至2010年5月4日期间,孙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系终止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向孙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因未支付,应支付孙某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孙某患有恶性脑肿瘤,属身患重病的职工,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科技公司应支付孙某医疗补助费3.6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孙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医疗补助费3.6万元,并为孙某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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