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书

2010年,大学毕业生小王在参加某私营企业面试时,被要求在一张招聘表上签字。要求小王签字的表是“某私营企业情况告知书”,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但没有关于给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条款。试用期过后,公司也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约定月工资1200元。由于公司经常要求周六加班,且从不支付加班费,在与公司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年后小王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双倍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然而,公司以招聘表未涉及各项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小王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经查:该公司在招用员工时,未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员工填写的招聘表也只是规定了员工应尽的义务,而没有明确员工应有的权利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对于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公司更是避而不谈;且该公司经常要求小王加班,但从未发放加班费……公司的种种行为,无疑侵害了员工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本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所要求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该公司应当再支付其一年工资13200元。此外,根据 《劳动法》第43条规定,该公司应该补偿小王的加班工资。
由于该公司在招聘员工过程中未能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以公司招聘书为准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同时也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最终,企业支付了小王加班工资和双倍工资差额,累计19190.4元,为其补缴了一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经济补偿之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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