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上班13年,员工钟先生一直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买社保。11日,钟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并索要8万余元赔偿金。(见5月14日《珠江晚报》)
索赔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降低裁员成本,往往更倾向于不签合同。个中缘由要说也十分简单,企业雇佣正式员工不仅要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在企业裁员时更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而相形之下,不签劳动合同则没有这么 “麻烦”,既可免交保险,既然连正式员工都不是,连裁员都算不上,补偿当然更是无从谈起。
不过,在笔者看来,不签合同恐怕并不能成为企业免除责任,不予经济补偿的理由。事实上,“无合同员工”这个说法本就是滑稽而无法成立的,既然劳动者为企业服务,在企业工作,从企业领取薪水,那么,作为企业员工的事实已然不容否认。既然同为企业员工,当然就应该被企业一视同仁地对待。从这个角度来看,“无合同员工”本身其实就透露着不公与歧视,更暗藏着侵权。
对于用人单位的侵权,劳动者当然不应该忍气吞声,而应积极维权。既然如此,好心遭恶报,与其说是员工心太黑,毋宁说是员工权利意识的体现。而对于老板们来说,既然经营就应遵守法律,就应尊重员工的权益,因为不签合同而不得不支付赔偿,老板们倒是不妨将其当作一个有益的教训。
法律不相信“口头协议”
窃以为,员工钟先生所要求的社保问题,事关个人劳动保险,也是在维护自我合法权益,并无不妥。试想,在一家公司干了13年了,最基本的社保待遇还悬而未决,面对这样的后顾之忧,谁摊上能不着急?看来,不认真履行《劳动法》,早晚都是麻烦事。
可是,回过头来再看看公司老板的陈述,什么当时有“口头协议”,什么“没想到做得这么绝”,这样的说辞显然相当苍白,其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一旦对簿公堂,会输得一塌糊涂。
这件事给双方当事人的启示至少有三。首先,从公司一方看,应汲取的教训是:今后一定要按照《劳动法》要求办理劳资关系,用工时务须严格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千万别打马虎眼。
其次,从劳方看,一旦发现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犯,要理直气壮去维权。在这方面员工钟先生的所作所为,值得肯定和借鉴。即使其赔偿要求最终不能完全满足,相信也不会差到哪里。
最后,作为公司方面,尤其是作为一个公司老板,今后处理类似劳动争议时,拜托别再说外行话,一是法不容情,别拿私人交情说事;二是别订立什么“口头协议”,作为一种常识,应知法律不会相信空口无凭的口头协议!(吴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