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愿终止 不退风险抵押金想续约也违法

来京务工的小李2005年与北京某五金工具厂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厂收取了小李1000元入厂风险抵押金。合同期满后,小李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但五金厂由于缺少人员,迟迟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声称只有到一个月后才能退还,小李只好等到一个月后,要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

可是,该厂声称终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小李应该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并不退还收取的1000元风险抵押金。为此,来到司法所咨询并请求给予帮助,小李想知道能否跟五金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要求退还自己的1000元风险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首先可以看出本案中五金工具厂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续订合同时,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互协商确定,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都是非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是该五金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该五金厂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违法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不予退还更是错误的。    因此小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终止合同并要回自己的1000元抵押金。 (党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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