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快到期了,单位会提前一个月告知是否续约?很多劳动者认为这是单位的义务,如果没什么动静,合同就自然续签。但事实上,这是劳动者容易陷入的误区。正因为此,让市民王先生没了工作还输官司。
合同到期前一天,单位说不续约
王先生是南京市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2009年4月,他与该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今年4月29日,公司书面通知王先生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不再和他续约。
“既然早就决定不要我了,为啥不早点和我说呢?”王先生对此不服气,遂以公司违反劳动法,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李女士则表示,之所以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因为公司担心员工若提前得知要离职,会无心工作,“更怕员工知道后找公司麻烦,甚至利用职位谋私之类的。”
单位到期解约不违法,但要支付补偿金
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劳动仲裁驳回了他的请求。仲裁员解释,《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是这一规定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就已改变了,按照现行政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但若合同约定了需提前通知的,则一定要履行约定。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表示,《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规定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上述案件中的王先生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记者昨天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发现大部分受访者和王先生一样,都认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他们是否续约,而不会主动去询问,如果不通知,就是自动续约了。
对此,戴登凯提醒,合同到期,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劳动者最好早作打算。(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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