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请劳动仲裁及时效注意事项

一、 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计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记载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3、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时起诉人还应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 当事人注意事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无论哪一方申请调解、仲裁,都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诉人。对仲裁庭的裁决不服的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

2、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三、时效规定:

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较此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有所变更和延长,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报酬拖欠争议的,时效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2、仲裁裁决应自受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