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初,鲁小生与某包装制品厂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了。鲁小生于是向该厂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退还入厂时交纳的风险抵押金1500元。该厂人事部门领导以现在订单多,人手少为由,恳请鲁小生再干几个月。6月,鲁小生又向包装制品厂提出辞职,退还风险抵押金,再次遭到拒绝。为此,鲁小生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帮助。
该厂辩称,鲁小生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鲁小生还在单位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入厂时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不退还。
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厂在与鲁小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其入厂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鲁小生没有与该厂续签合同的意向,该厂认为几个月以后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续订合同时,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理手续或者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鲁小生要求该厂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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