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解约 不适用法定补偿

老王由于年龄偏大、没什么技能,工作一直无着落。两年前,街道照顾他家庭困难,给他在政府某部门管理的公园安排了公益性岗位,从事清洁卫生。当时也签了合同,给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久前,由于原公园主体部分搬迁,裁减清洁人员,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老王要求公园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园认为他是街道安排去工作的,因而不愿意支付。老王想问:他能要求公园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法律人士介绍,公园可以不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就业促进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鉴于公益性岗位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老王经街道安置在政府管理的公园从事清洁卫生工作,享受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因而这属于公益性岗位。据上述规定,老王不应要求公园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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